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5 16:31

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本协会网站等。
第四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本社团组织领域(行业、专业等)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副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公开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个人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社团组织领域(行业、专业等)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档案入库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因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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