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通过
发布时间:2012-05-24 00:00

 

 
 

  走街串巷的“破烂王”该如何规范管理?乱设的回收摊点该如何处置?各地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具体该由哪些部门来管理?

  10月22日下午,酝酿已久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经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报批。

  《条例》试着将“破烂王”转变为有案可查的“正规军”,逐步建立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有关的政务管理信息共享制度。《条例》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条例》也对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提出了意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划定并公告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的地点和区域。鼓励依法设立再生资源回收集中经营市场,实行规范化市场管理。

  《条例》还明确了一些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其他市政、电力、电信、消防等专用物品;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等。如果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1000元。

  另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登记资料的,最高也可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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