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导手册
发布时间:2015-06-12 00:00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手册,供各地人社部门、鉴定中心和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参考实施。
一、评价方式
面向企业职工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是对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的一种创新,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多方位、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自主评价,以下几种方法是其中的代表。
(一)(示范)企业评价法
定义:以单个企业为评价主体,开展面向本企业职工的培训评价工作。
适用范围:大中型企业,企业负责人重视职工培训,已建立包括员工培训和考核评价、个人成长、薪酬待遇等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目标: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与企业现有的培训考核机制进行有机对接,定期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行业(产业)评价法
定义:以行业协会(学会)或产业集聚区为评价主体,面向本行业(产业)内会员单位职工开展行业主体工种的培训评价工作。
适用范围:行业(产业)内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行业协会(学会)或产业集聚区管理单位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对会员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服务意识。
目标:根据行业(产业)特点编写统一的行业评价方案,在行业(产业)内推广,迅速拓展评价企业的覆盖面,定期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三)以赛代评法
定义: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为评价主体,面向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从业人员(以企业职工为主体)开展技能竞赛工作,以赛代评。
适用范围:各类技能竞赛的主体,是自主评价的一个变种。
目标:对各类技能竞赛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可不定期开展。
(四)直接认定法
定义:以人社部门为评价主体,面向辖区内企业,对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践中具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相应等级水平的生产一线技能劳动者,予以职业资格相应等级的认定。
适用范围:人社部门有较完善的培训、鉴定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与区域内行业、企业联系紧密。
目标:建立直接认定工作机制和评审专家队伍,定期开展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工作。
(五)培训带动法
定义:面向企业人力资源干部开展以“企业培训师”为代表的职业培训(具体方案见附件1),指导推动培训学员所在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适用范围:作为技能人才评价宣传发动的一种重要手段,可列入企业发展数统计口径。
目标:宣传政策,传授工作方法,建立工作人才队伍,并在较多数量的企业中筛选出进一步发展的企业,进行后续的指导跟进。
二、评价实施单位申请条件
(一)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具体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执行),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3.设有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4.能提供与评价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与设施设备等。
(二)行业协会(学会)开展自主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市登记且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
2.能提供与评价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3.有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
(三)参加行业自主评价的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工资制度和奖惩措施。
三、评价范围
(一)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但不包括全国、全省统考职业。
2.尚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但由省人社厅组织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并发布的职业(工种)。
(二)评价等级
1.一般企业可实施高级工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评价;大中型企业可实施高级技师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评价。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2.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自主评价一般应在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一年后,由企业根据需要向所在地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企业会同鉴定中心或受鉴定中心委托的鉴定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为确保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质量,参加自主评价企业应适当控制不同职业资格等级人员的结构比例,其中当年新增的高级技师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上年新增技师人数的20%。
3.行业实施自主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评价对象及申报条件
1.参加企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参加行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本行业成员单位的在职职工,且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3.参评人员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
4.初级工和中级工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由评价实施单位自主确定;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仍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申报条件可参考附件2。
四、评价标准和题库
(一)对于已颁布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和题库的工种,评价实施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在考核难度不变的情况下,对考核内容进行调整替换。试题替换幅度一般不大于70%。调整后的试题内容报所在地鉴定中心审定备案后使用。
(二)对于已颁布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无题库的工种,由评价实施单位(或受鉴定中心委托的编标单位)根据题库开发规范进行开发,完成后先报所在地鉴定中心审核,再报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审定后使用。
(三)对于既无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又无题库资源的工种,由评价实施单位(或受鉴定中心委托的编标单位)根据职业标准开发规范和题库开发规范进行开发,完成后先报所在地鉴定中心审核,再报市鉴定中心审定后使用。
1.理论试卷组成:试卷正文、标准答案,理论试卷每一等级至少有3份试卷或200题。
2.技能试卷组成:考核准备通知单、试卷正文、评分标准、评分记录表,技能试卷每一等级至少有3份试卷。
职业标准和题库的开发规范另行下发。
(四)市鉴定中心建立市级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标准、试题库,对审定通过的新职业标准和题库实行统一管理。评价实施过程中试题方面的问题,评价实施单位应及时反馈市鉴定中心。
五、评价项目和内容
(一)评价项目
1.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时,一般可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操作技能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的顺序,对参评人员进行考评。每一项评价成绩均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85分及以上为优秀。
工作业绩评价优秀(一般控制在参评人数的30%以内)者,可不参加操作技能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直接认定为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工作业绩评价合格者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优秀(一般控制在参评人数的40%以内)者,可免于参加理论知识考试,直接认定为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经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授予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任何一个评价环节不合格,直接淘汰,同一批次不安排补考。(见附件3)
2.行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时,一般应采取理论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两项均60分以上则为评价合格,授予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
3.考核科目单项合格,成绩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只能参加一次补考。
(二)评价内容
1.工作业绩评价
工作业绩评价内容包括职业精神、工作能力、劳动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成果、工作质量、技术创新、传授技艺等方面。
工作业绩评价一般采取查阅日常工作记录、技术档案公告与确认、工作现场写实、面试、评价量化打分等方式。
工作业绩评价流程:一般先由车间、分公司对参评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考核,提出推荐意见,再组织企业考评组进行业绩评定,确定最终成绩。
2.操作技能考核
操作技能考核内容根据职业标准确定,从题库中抽取。
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取工作现场操作、仿真模拟、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等方式。
操作技能考核流程:由评价办公室会同专业考评组制订具体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3.理论知识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根据职业标准确定,从题库中抽取。
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流程:由评价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单人单座(长条桌椅的应有80以上间隔),监考人员按15:1的比例配置。
(三)评价实施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评价项目、内容等进行适当调整,在《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见附件4)中明确,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六、评价组织管理和分工
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技能人才评价的统筹规划、推进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鉴定中心负责技能人才评价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帮助和指导评价实施单位制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重点从评价工种范围的确定、考评人员的委派、质量督导、外部专家选派、证书核发等环节,把好质量关,做好服务工作。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具体工作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实施单位应设立技能人才评价委员会以及下设评价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等机构,各级机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评价委员会
评价委员会是自主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企业评价委员会一般主要由企业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技术、生产、质检、纪检、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高级考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行业评价委员会一般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行业协会(学会)负责人、骨干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行业内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有: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激励)等制度;制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调配合适人选组建专业人员队伍,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等。评价委员会对评价结果具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评价办公室
评价委员会下设评价办公室,是评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如已经成立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则两者可合而为一。评价办公室专(兼)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要求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主要职责有:落实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政策和制度,完成评价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专业人员应用相关技术,制定或修订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命题、内部质量督导等工作;受理报名,审核申报材料,编制考务方案,选派考评人员,落实评价场地设备,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对外联系等。
(三)专业考评组
专业考评组应与开展自主评价的工种相对应,原则上一个评价工种成立一个专业考评组。每个专业考评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成员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另一部分是鉴定中心委派的外部专家或考评人员。每个专业考评组设组长1名。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的培训、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职责有: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考评;及时处理考评中的重大问题;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日常使用要求:
1.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参评人数,从专业考评组中选取成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来自企业外部的考评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并指定1人担任组长。
2.专业考评组成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回避等制度。考评小组成员原则上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鉴定中心派遣的考评人员,同一评价实施单位同一工种担任考评任务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三次。专业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关系、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回避。
七、评价实施单位申请程序
(一)符合开展评价申请条件并有意愿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申请,填写《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见附件5),并制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
1.申请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的,将上述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鉴定中心;当地无鉴定中心的,提交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
2.申报开展行业自主评价或大型企业要将本行业同类企业纳入本企业自主评价范围的,将上述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鉴定中心同意,并经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批准。
(二)人社行政部门、鉴定中心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具备评价条件的,按鉴定权限批准开展评价的工种范围、等级和对象等。
对于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应视情况继续加强指导,或建议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社会化鉴定。
(三)批准后,鉴定中心应为评价实施单位在“宁波市职业技能评价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管理系统”中开设管理帐户,并开通权限。
(四)批准后,评价实施单位应尽快做好评价组织机构设立、评价工作制度建立和标准题库的开发或修订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批准的评价范围内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制度(参考)另行下发。
(五)评价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向所在地鉴定中心提出扩展评价工种或等级的申请,鉴定中心按“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予以批准。
八、日常评价工作流程
(一)组织报名。评价实施单位应制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安排,广泛动员职工报名参加培训和评价。由职工填写《技能人才评价职工申报表》(见附件6),评价办公室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或通知本人进行调整。
(二)编制评价方案并上报备案。
评价办公室根据评价报名和培训的进度安排等情况,提前落实考核场地、设备、材料、能源、检测工具、测量仪器等,安排考核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考评人员;制定详细可行的考务方案,明确评价工作的日程安排、试题来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在计划评价实施7个工作日前,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管理系统”报鉴定中心备案。
鉴定中心对参评人员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对考核方案进行审核,安排外部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
(三)试卷准备。评价办公室根据考核方案,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印制试卷,按参加人次、批次封装试卷,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保密规定。
(四)评价实施。评价实施单位根据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自主评价。考核现场的考务管理参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要求执行。
人社行政部门和鉴定中心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质量督导。
(五)成绩汇总和公示。评价办公室将评价成绩登记汇总,汇总表经考评小组签字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时应附评价实施单位和鉴定中心监督电话,并保存公示照片资料。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评价考核委员会确认。
(六)发证申请。由评价办公室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管理系统”上报成绩数据,并向鉴定中心提交发证申报材料。
1.成绩录入规定
(1)工作业绩评价优秀直接认定资格的,工作业绩评价成绩记作职业资格证书上的“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操作技能考核优秀直接认定资格的,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也记作职业资格证书上的“理论知识考试成绩”。
(2)所有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整数,不保留小数。
2.发证申请材料包括:合格人员每人2寸免冠照片1张、合格人员的工作业绩评价资料、技能操作考核评分表、理论知识考试答题卡(或试卷)等
(七)证书发放。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并报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后,制作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证完成后,将证书、合格人员发证名册、发证申请材料等交与评价实施单位。
对未按要求报备工作方案、未按规定的评价要求自行实施评价或评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评价结果不予认可。
(八)资料归档。评价实施单位应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档案,企业应建立员工个人技能档案。评价过程的原始资料(含工作业绩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等存档时间至少为一年。
九、质量管控
(一)管控重点环节
人社部门要重点从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规范制定、计划落实四个环节加强对评价实施单位的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新开展自主评价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和培训工作。
2.有重大的考务活动和关键的评价环节,鉴定中心应派遣质量督导员到场开展现场督考工作。
3.指导评价实施单位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二)过程化质量监控
质量监控应贯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全过程,在时段上实行“评价前”、“评价中”、“评价后”连贯督导,确保早发现问题、早纠正。
1.评价前的质量监控要点
(1)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是否符合条件。
(2)评价工作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
(3)评价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2.评价中的质量监控要点
(1)工作业绩评定结果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评出,对有争议的业绩评定结果是否报评价委员会复核进行妥善处理。
(2)考评专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详细了解审阅了申报材料。
(3)考核是否在企业生产现场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特殊情况下采用模拟方式进行的考核,其模拟度是否满足实际需要。
(4)成绩登记、汇总是否准确。
(5)评审小组、评价委员会成员是否均对考核、评审的结果签名确认。
3.评价后的质量监控要点
(1)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前,证书核发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发证流程对办证材料进行审核。
(2)对于群众的举报投诉,是否及时处理。
(三)全方位质量监控
实施企业内部监控和企业外部督导相结合,多角度、全方位的质量监控。
1.企业内部质量监控
企业内部监控由企业内部质量监督委员会成员、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工会,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群众实施,主要从评价材料真实性、评价公正性、过程公开透明等方面进行监督。企业要及时公开内部监督投诉电话,确保监督渠道畅通无阻。企业内部质量监控是保证和提升人才评价质量最重要的因素。
2.企业外部质量监督
企业外部监督是指由人社行政部门、鉴定中心、质量督导人员、社会专家等构成,对评价实施单位在评价过程中的真实性、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对政策法规的执行贯彻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定期评估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采取查阅评价记录、派遣督导员及抽考等方式,对自主评价的质量、社会公信力等进行评估。人社行政部门、鉴定中心应向社会和企业职工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并确保监督渠道畅通无阻。
(四)退出机制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评价资质:
1.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人员保障,导致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2.经费不落实,有可能因此而导致评价出现质量问题的。
3.违反规章制度、舞弊作假,经查实有据的。
4.超出核准的职业、等级范围或人员范围的。
5.评价质量低或职工群众反映差,经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效果的。
6.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评价工作,或虽有正当理由但两年内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7.评价与使用、待遇相结合机制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8.有其他情况经人社行政部门或鉴定中心确认不适合开展评价工作的。
十、推进自主评价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分类推进。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高度重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宣传工作,要将评价的各项政策广而告之每一家企业。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意愿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指导:有条件独立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大型企业开展自主评价;中小微企业,以行业协会(学会)为纽带,探索以行业协会为评价主体的技能人才评价模式;鼓励产业集聚区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区内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
(二)整合资源,部门联动。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培训、鉴定、就业等业务线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建立与企业、行业的联系,宣传政策,指导开展工作。有效发挥人社部门综合管理职能,积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工会等,利用多方优势,协同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充分激发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作为第三方有序地参与到技能人才评价中去。
(三)创新模式,积极指导。进一步改革创新评价模式,注重优化和简化评价工作流程,支持企业、行业根据自身实际制订评价方案,使考评内容能充分反映企业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全面真实反映技能人才的综合能力。组建技能人才评价专家队伍,聘请一批既有企业工作经验、又熟悉职业能力开发与评价工作、责任心强的专家,市县联动,分片负责,以一对一指导、送教上门、跟进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各地技能人才评价的指导。
(四)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行业的进展情况,总结整理工作推进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加强各地人社行政部门之间、鉴定中心之间、企业(行业)之间的经验交流和沟通,形成取长补短、资源共享的良好氛围。
 
附件:
1.省“321”行动--企业培训师培养方案files/附件1.doc
2.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申报条件(参考)files/附件2.doc
3.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流程图files/附件3.doc
4.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模版)files/附件4.doc
5.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files/附件5.doc
6.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工申报表files/附件6.doc


 

版权所有: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浙ICP备12017944号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北明程路789号6楼 邮编:315012 联系电话:0574-83026592 Email:huanbcy126@126.com

最佳使用效果1366*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及以上版本 技术支持:浙江星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