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发布时间:2012-07-16 00:00

 来源:浙环办函2012133
 为加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环保部2012年1月份对我省2011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自动监控设施及排污口建设不够规范,验收资料不齐全,一些新改建站点验收不及时;部分站点有效性审核工作开展不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整改后未开展比对验收工作;部分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能力不足造成监管缺位,网络巡检反馈不及时;自动监控数据在排污收费和总量核算中应用不够;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拨付不够及时,配套资金不足,使用不够及时合理。针对这些问题,现就2012年度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项目建设。在2012年6月底前,补齐已验收监控站点的验收资料,完成2011年新改建项目的验收。完成2012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新改建任务(见附件1),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与省环境监控中心的联网调试工作,2013年4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对应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中未实施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由属地环保部门于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后1月内完成验收。省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由各地根据2012年省控名单自行开展。各地要组织做好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协议升级和加密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加强自动监控系统监管能力配备,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协作机制,完善岗位职责和值班制度。督促和指导辖区环保部门和运维公司以及自运维企业用好2.0版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做好新平台基础信息的录入和账号权限的配置。落实专人开展网络巡检。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火力发电厂、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饮用水源地上游5公里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巡检频次。对网络巡检发现的不正常运行情况,要及时通知企业和运维公司整改,做好运维记录的跟踪,确保在3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对整改后多次出现同类问题的站点要引起重视,查找原因,督促解决。对省环境监控中心网络巡检发现的问题要将调处情况及时、准确地反馈。要落实监控站点运维质量的考核工作,建立运维质量考核与专项补助资金的挂钩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有效性审核工作。对纳入到当年国控、省控名单中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要加强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考核,确保每季度至少完成1次比对监测、每月至少完成1次现场核查。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系统每季度由省、市、县环保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各实施一次现场核查,其中省级部门负责开展1、4、7、10月的现场核查。其他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核查工作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对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和运维公司及时整改,并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后认定为正常运行。在季末有效性审核过程中,要做好数据的有效性判定,对不正常运行期间的数据按相关规范进行剔除和修补。做好省控以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现场核查和有效性审核的工作季报、年报的编制工作,季、年度完结后2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至省厅。非省控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性审核工作参照相关规范实施,开展频次由当地环保部门自定。
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根据《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2012年起,国控污染源按照有效性审核后的自动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优先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总量核算;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测均值数据和有效性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地应进一步拓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和数据应用领域,积极探索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和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在自动监控中的运用等,提升环境管理自动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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