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 17:44

宁波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草案)
(提请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七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 推进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运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范围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具备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可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
    第三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不分级别,取得评价证书的单位,即获得宁波市承接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服务能力推荐,并由协会向其它城市推荐。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企事业单位法人。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参加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2)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运营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申办程序
(一)申办单位提交材料
1、宁波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国家、省、市及其他正规渠道取得的专业相关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评价单位可向宁波市环保产业协会索取或从宁波市环保产业协会网站下载(网址:www.hbcy.net.cn)《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申请表》等表格。
  9、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之外的附件证明材料一份。
  10、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二)专家评审
    11、审查内容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三)社会公示
    12、专家完成运营服务能力评价后,宁波市环保产业协会将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四)公告及领取评价证书
    13、公示期结束后,运营企业与宁波市环保产业协会签订自律、自愿协议,协会颁发评价证书,并在宁波市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公告。
  第六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限三年。
第七条 本方法由宁波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宁波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申请表
 

版权所有: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浙ICP备12017944号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北明程路789号6楼 邮编:315012 联系电话:0574-83026592 Email:huanbcy126@126.com

最佳使用效果1366*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及以上版本 技术支持:浙江星寰科技